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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厕死亡”当然算“因公牺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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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0-8-17 12:28:0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如厕死亡”当然算“因公牺牲”
  
  乔志峰
  
  公务员午休上厕所摔倒身亡,被认定为因公牺牲。四川泸州市黄舣镇党政办工作人员朱继宏午休期间在厕所摔倒,抢救无效死亡,被认定为“因公牺牲”,中共江阳区委追授朱继宏“优秀共产党员”称号,引起网友争议。据黄舣镇政府工作人员称,朱继宏上厕所前还在网上与女友QQ聊天,这些细节公布后,质疑的声音更加强烈。有律师也认为如此认定“值得商榷”。(8月16日《华西都市报》)
  
  午休期间摔倒在厕所算不算因公?与女友聊天也是工作?不少网友提出了这样的疑问。而在下认为,对朱同志认定为“因公牺牲”是非常恰当的,不应该有任何疑义。
  
  首先,朱同志摔倒在了镇政府的厕所里。镇政府的厕所当然是“公厕”,可不就是“因公(厕)牺牲”了么?我建议,今后公务员们如果感到不舒服,千万不要去私家厕所,一定要憋着劲儿往公厕跑。
  
  其次,与女友聊天当然也是工作。公务员是人民的公仆,其职责是为人民服务。女友也是人民的一员,为女友服务当然也就是为人民服务。并且,人家是边做做工作上的事情边和女友聊天,并相约下午迟一点陪女友逛街,这才是传说中的“日理万机”啊,怪不得领导赞扬朱同志“一个人承担了3个人的工作量”呢。
  
  实际上,这年头别说有些所谓的“因公牺牲”总是引起争议,就连“烈士”也不值钱了呢。喝酒醉死也能评烈士,就属于亘古未有之“仁政”。河南新县计生委主任郭世忠、湖北武汉新洲区水务局副局长金国庆、云南华宁县委组织部驻村干部贾宏康……这些都是“喝的伟大,死的光荣”的“酒烈士”。
  
  千万不要认为“酒烈士”一类的事情很搞笑,重庆高院还专门为此修订了工伤认定规定呢。几位资深法官解读称:如果因为工作而喝酒醉死了,或者受伤了,根据实际情况需要特殊对待,如果是因为用人单位或者用人单位内部的管理部门指派行为而引起的醉酒伤亡,用人单位应该算工伤。一直以来,“因公醉死”而被追认为“酒烈士”的事例屡见不鲜。不过,以前这样做都是暗地里操作,一般不敢大张旗鼓进行,以免引起公众质疑。现在好了,“因公醉死可算工伤”的说法一出,等于是为“酒烈士”们正了名,今后再表彰起“酒烈士”来名正言顺,再也不必躲躲藏藏了。江山代有“特色”出,没有最雷、只有更雷。
  
  醉死竟然也有“因公醉死”和“因私醉死”之分,足见某些政策制定者的理论水平是何其的高深。既然“因公醉死可算工伤”,那么“如厕身亡”为何就不能算“因公牺牲”呢?同时,“工伤”的范围实在应该再扩大一些。有的地方不是给公务员下达了“抽烟任务”吗,如果有人“因公抽死”岂非也该定性为“因公牺牲”?很多干部不是自称因“工作需要”才进娱乐场所的吗,那么如果有人“娱乐至死”,享受“因公牺牲”待遇那简直是“天经地义”的了!……
  
  有什么事情想不通,你只要一想这是在中国,就通了。
沙发
发表于 2010-8-17 19:26:00 | 只看该作者
嘻嘻、只可意会不可言传哦~这种事也拿出来说~呵呵
板凳
发表于 2010-8-17 23:57:00 | 只看该作者
和女朋友聊完 去和孟婆聊了
地板
 楼主| 发表于 2010-8-18 18:37:00 | 只看该作者
和女朋友聊完 去和孟婆聊了
达菲鸡 发表于 2010-8-17 23:57:00
呵呵 经典!
5
发表于 2010-8-18 19:13:00 | 只看该作者
房事死亡也是因公牺牲,是为了造小GCD
6
发表于 2010-8-31 06:55:00 | 只看该作者
积分啊积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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